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为: 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4号楼1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1人,代表股份192,915,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9,84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表股份3,066,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9人,代表股份3,066,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9人,代表股份3,066,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6%。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邓洁律师、张娟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71,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8%;反对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2,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582%;反对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41%;弃权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7%。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7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2,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549%;反对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41%;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0%。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67,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14%;反对1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34%;弃权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2%。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5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3%;反对1,264,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4%;弃权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983%;反对1,264,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03%;弃权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4%。
议案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预计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5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83%;反对1,303,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9%;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882%;反对1,303,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53%;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5%。
议案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62,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0%;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弃权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549%;反对1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18%;弃权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4%。议案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6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4%;反对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弃权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5,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429%;反对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94%;弃权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7%。
议案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67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1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2,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419%;反对1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06%;弃权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邓洁律师、张娟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