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本人向伟,作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客观、公正地参与公司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向伟,1988年5月生,汉族,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境外居留权,成都理工大学地质学及四川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在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万邦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新能源锂电材料开发工作。现任成都理工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院副教授,化工系主任,四川省协创会先进材料专委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与四川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锂业技术顾问。2023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未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向伟 | 12 | 12 | 0 | 0 | 否 | 5 |
1、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
2、年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3、年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第五届审计委员会 | 第五届提名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6 | 6 | 1 | 1 |
1、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了会议,对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履职能力、独立性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
2、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所有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2023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及各期定期报告、内审部工作报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内审部就公司2023年度审计事项保持沟通,跟进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监督及核查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积极督促其如期完成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及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本人均出席了相关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 会议届次 | 会议内容 | 意见类型 |
2024年1月25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 |
会议时间 | 会议届次 | 会议内容 | 意见类型 |
2024年6月14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审议《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 |
2024年8月20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审议《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同意 |
2024年9月26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审议《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 |
2024年10月21日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审议《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 |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发生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议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内审部工作报告、包括各季度内审部工作报告及专项检查情况等议案,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安排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参加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的沟通会议,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了沟通交流,听取年审会计师对审计工作的安排,跟进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关注互动易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现场工作时间共计15天,充分利用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后的时间、
网络、现场实地调研、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等方式,定期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运用本人专业知识,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意见及建议。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各项工作,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并定期沟通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详细的会议资料,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度,我们密切关注公司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重点对关联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系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与经营需要,参考市场价,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严格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次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符合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后的财务信息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机构的议案》,公司聘任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事先已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变更原因,并对政旦志远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充分且合理,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五)聘任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同意聘任陈善昂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任期从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人审阅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审慎的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和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