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6月1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6月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谢喜华诉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小金、何定涛、叶家豪、乔飞翔、苏丽君、刘松、朱勇珍、张翠兰、罗卫民、王晖、叶洪孝、宋雪山、余少雄、伍小勇、谢志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一案,南昌市人民法院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谢喜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民
2、 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小金、何定涛、叶家豪、乔飞翔、苏
丽君、刘松、朱勇珍、张翠兰、罗卫民、王晖、叶洪孝、宋雪山、余少雄、
公告编号:2025-029伍小勇、谢志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离任董监高、离任员工、中介机构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207,360元,佣金损失53.49元,合计207,413.49元。2、请求判令除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谢喜华基于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披露信息公告的信任,投资该公司股票。2023年4月20日,奇信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奇信股份实施多次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的定期报告,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据此,可以认定奇信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2月11日,揭露日为2023年4月20日,奇信股份在揭露日后不久即停牌,故暂按照停牌价1.64元计算损失,原告相关投资差额损失共计207,360元,佣金损失共计53.49元,具体损失以法院认定为准,对于原告的损失,奇信股份应当予以赔偿,其他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5-029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暂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展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审理,同时积极应诉此类中小投资者诉讼案件。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1民初296号应诉通知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1民初296号举证通知书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