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6号),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及部分当事人因不服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124号),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6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