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柏龙(002776)_公司公告_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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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03

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2号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晚间,你公司向我部提交《关于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暨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信息披露申请。通知认为,召集人陈伟雄、陈娜娜(以下简称“陈氏夫妇”)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12%,其作为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2021年11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氏夫妇将其持有的公司

29.00%股份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疆国资委旗下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陈氏夫妇持有上市公司

9.12%股份及对应表决权。2022年5月,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

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控股股东陈氏夫妇与中泰集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并生效。中泰集团对陈氏夫妇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表示异议。

基于现阶段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存在争议,请律师核查并说明陈氏夫妇是否具备《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人条件,其召集人资格是否不存在瑕疵、争议或潜在法律风险,并进一步说明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均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下,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需履行的程序。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完整、充分的依据。

2、请陈氏夫妇及中泰集团分别说明,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表决权委托协议涉及的29.00%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归属。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完整、充分的依据。

3、请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此次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程序,请你公司结合监事会人员构成情况,说明由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是否存在障碍。

5、你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 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相关股东,务必依法合规地履行股东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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