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材料(002756)_公司公告_永兴材料: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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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材料: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下同),子公司不得自

行对外捐赠,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决策程序提交母公司批准后方能对外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

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

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

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

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由于对

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

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

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需要

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或净利润的1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或净利润的5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 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

过后实施;

(四)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

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

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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