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_公司公告_永东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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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东股份”)23,12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6.24%)的大股东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计划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6月5日-2025年9月4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26%(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1.28%)(即不超过4,733,800股),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即不超过3,704,215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即不超过7,408,430股)。

一、东方富海的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持有永东股份的总数量、占永东股份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今日,东方富海持有永东股份23,128,750股,占永东股份总股本比例

6.16%,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6.2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永东股份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的永东股份及分红送转。

3、减持数量比例: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即2025年6月5日-2025年9月4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26%(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1.28%)(即不超过4,733,800股),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即不超过3,704,215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即不超过7,408,430股)。若此期间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减持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即2025年6月5日-2025年9月4日)内进行减持。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东方富海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承诺主体承诺期限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东方富海2016年7月19日至今(该部分股份是于2016年的7月19日通过协议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会公告【2016】1号”的规定(如: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正常履行中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东方富海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东方富海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东方富海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东方富海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减持股份期间,东方富海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东方富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转让受让所得及永东股份分红送转)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要求。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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