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张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9月1日,本人因换届选举,离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现就本人2022年度履职期间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2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事会次数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投票情况(反对次数) |
9 | 5 | 5 | 0 | 0 |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本人出席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议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2022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董事会做出决策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事先认可并与其他独立董事经过讨论,取得共识,对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序号 | 时间 | 会议届次 |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意见类型 |
1 | 2022年3月29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 同意 |
2 | 2022年8月16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同意 |
3 | 2022年8月25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及其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会积极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相关议案。
本人2022年任职期间参加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
四、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肺炎对现场参加会议及现场调查产生一定影响,本人通过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与公司管理层深入交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关注对公司的影响、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媒体报道及机构调研等公司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本人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2、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是本人在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最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2022年的工作中给予了极大的协助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__________
张红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