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5月)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 2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 4
第四章 接受调研 ...... 4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 5
第六章 附则 ...... 6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1.3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
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1.4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1.5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1.6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1.7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1.8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安排。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2.1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1. 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投资者关系顾问;
5. 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6.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2.2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6.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7.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8. 企业文化建设;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2.3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2.4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0755-81713366)、传真(0755-28135066)和
电子邮箱(stock@szwzxc.com)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的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2.5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根据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2.6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2.7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
者诉求。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2.8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选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2.9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分工:
1.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落实、运行情况;
2.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协助落实。
第2.10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
统性培训,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2.11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第3.1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3.2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3.3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3.4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3.5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3.6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
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章 接受调研第4.1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4.2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4.3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机构调研或
新闻媒体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4.4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公司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涉及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新闻稿等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4.5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接受调研。
第4.6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公告,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5.1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5.2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5.3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5.4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章附则
第6.1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6.2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6.3条 本办法的制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原于2017年4月发布的《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5年4月发布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6.4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