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I
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1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1
第四章 续聘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4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 4
第七章 附则 ...... 5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规范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1.3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1.4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2.1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
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4.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第3.1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原则,保证公司相关
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3.2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1.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2.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
3.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4.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
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3.4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3.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3.5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4.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书面报董事会;
5.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6.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3.6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
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3.7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3.8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3.9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同时依法进行公告。
第3.10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
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应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3.11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
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3.12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 /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3.13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
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3.14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3.15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3.16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3.17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
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续聘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4.1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 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4.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5.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第4.2条 公司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4.3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4.4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4.5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4.6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4.7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5.1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5.2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第6.1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执业质量等进行事后
评价。
第6.2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审计评价意见
中:
1. 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3.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4.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6.3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1.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3.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6.4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3.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6.5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3.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4. 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5.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6.6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第7.1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前”包含本数。
第7.2条 公司聘用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7.3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7.4条 本办法的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修改时同。
第7.5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