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2025年5月)
I
目 录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5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7
第七章 资料存档 ...... 11
第八章 附则 ...... 11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保证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1.2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1.3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1.4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1.5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以内举行。
第1.6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公司在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1.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第2.1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修改公司章程;
8.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审议公司在一年以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11.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及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2.2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前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所涉及的交易(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以下统称“本条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 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 本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 本条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2.3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以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4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2.5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3.1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3.2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3.3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4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3.6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3.7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4.1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4.2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4.3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4.4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4.5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4.6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第5.1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或股东会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现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5.2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5.3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5.4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5.5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3.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权权票的指示等;
4.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时,该自然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5.6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5.7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5.8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5.9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5.10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5.1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5.12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5.13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5.14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5.15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6.1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
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6.2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6.3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报告;
5.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6.4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 公司章程的修改;
4. 公司在一年以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 股权激励计划;
6.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6.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6.6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1.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2.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3.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6.7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6.8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6.9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数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3.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6.10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6.11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6.12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行使。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6.13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6.14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6.15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有保密义务。
第6.16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6.17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6.18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6.19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6.20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之日起即行就任,职工董事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通过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6.21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6.22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6.23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资料存档第7.1条 每次股东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一的文件盒装上,依每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董事会秘书进行集中保管。股东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8.1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前”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8.2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8.3条 本规则的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修改时同。
第8.4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