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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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 1
第三章 附则 ...... 2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规范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1.2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一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1.3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1.4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的候选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
数。
第1.5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的产生或者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2.1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2.2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人董
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2.3条 运用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1.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2.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
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投票方式
1)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2)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3)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4)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4. 董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拥有表决权总数的1//2。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3)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以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4)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以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三章 附则
第3.1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内”、“以前”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3.2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3.3条 本细则的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修改时同。
第3.4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