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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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目 标题 页次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1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 2
第四章 附则 ...... 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1条 为加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操作指引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1.3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2.1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2.2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以内;
3.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以内;
4.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以内;
5.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以内;
6.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2.3条 公司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3.16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2.4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2.5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
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2.6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4.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3.1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以内;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以内;
3.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7.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8.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2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3.3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3.4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3.5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3.6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3.7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3.8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号。
第3.9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3.10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3.11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
规定;
3. 不存在本规则第3.1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3.12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
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13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3.14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3.15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3.16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3.17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3.18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
申报。
第3.19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
第3.20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内容包括:
1.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2.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3.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4.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5.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4.1条 本办法中的“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4.2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4.3条 本办法的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修改时同。
第4.4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