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2025年5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科技生态园7栋B座7楼9-12室雄韬股份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273人,共计代表股份127,857,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2777%。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24,108,23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30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2人,代表股份3,749,7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75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72人,代表股份3,749,7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75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7,64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3%;反对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6,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69%;反对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77%;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4%。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7,64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反对2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4,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76%;反对2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1%;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4%。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64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9%;反对2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4,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89%;反对2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7%。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64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0%;反对1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5%;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6,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62%;反对1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4%;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4%。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7,65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3%;反对1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50,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03%;反对1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4%;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4%。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66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反对1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5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16%;反对1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4%;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