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002725)_公司公告_跃岭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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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岭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流动性满足经营需求的前提下,以自有或募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国债逆回购等低风险金融产品。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四条第五条 委托理财原则:

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安全性原则:优先选择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产品;审慎性原则: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控制投资规模;信息披露原则: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二条 产品选择标准:

(一)投资标的为流动性好、风险等级不高于R2(中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二)不得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等高风险衍生品;

(三)不得变相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禁止性领域。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连续12个月内累计委托理财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投资高风险产品或发生重大亏损的,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规操作导致公司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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