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于2025年
月
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赣04刑终7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郑飞龙
3、被害单位: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
月
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胜、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九江天赐于2025年
月
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原审被告人李胜、郑飞龙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天赐材料(002709)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25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5年
月
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赣04刑终70号】。
二、诉讼判决结果经依法审理,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5)赣
刑终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4)赣0402刑初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定罪部分及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扣押在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李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二、撤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4)赣0402刑初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及第三项,即“判处(李胜)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郑飞龙)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22,1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2,462,87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飞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止。所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天赐材料(002709)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所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李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33,536元、上诉人郑飞龙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2,10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1,451,504元,继续追缴上诉人郑飞龙违法所得人民币207,89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为被害单位,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根据判决结果追究相应方的民事责任,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刑事判决书》【(2025)赣04刑终70号】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