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002709)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4月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
天赐材料(002709)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第五条 本制度所属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不包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遵守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六条 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审批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
第九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总经理审批权限。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0万元(含)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的证券投资,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董事长审批权限。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含)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会审批权限。对金额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100000万元(含)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含)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股东会审批权限。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00万元以上,或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天赐材料(002709)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一条 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董事长指定的相关部门是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组织业务的投资前论证、执行业务具体操作及跟踪管理、汇报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负责交易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
天赐材料(002709)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相关证券投资事项的实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依法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对内部审计部门相关工作核实的基础上,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和监督为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承担必要的费用并及时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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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本制度所述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责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相应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因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