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食品”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对《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海欣食品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要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与采购管理、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公司治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对子公司的管理、销售与应收款项管理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控流程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3% | 错报≥资产总额的3%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经营收入的1% | 经营收入的1%≤错报<经营收入的3% | 错报≥经营收入的3%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2% | 所有者权益的2%≤错报<所有者权益的5% |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损失<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5%≤损失<利润总额的10% | 损失≥利润总额的10%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3)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
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根据《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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