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1. 总 则
1.1 为规范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6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7 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1.8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1.9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1.10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1.11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1.12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13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联络的畅通。
2. 信息披露的内容
2.1 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2.1.1 公司发行新股要编制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2.1.2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2.1.3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2.1.4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2.2 定期报告
2.2.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2.2.2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3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2.4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2.2.5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分别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2.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2.3 临时报告
2.3.1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3.2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3.3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需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2.3.4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2.3.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5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3.6 公司应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3.7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3.1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其单位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人。
3.2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3.2.1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及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董事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第3.3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七)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3.2.2监事和监事会职责
(一)监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四)监事和监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监事应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第3.3条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3.2.3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以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及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问询,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关于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重要信息和情况的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在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应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资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七)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在知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第3.3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3.2.4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组织对本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力和义务责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如超出深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秘书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属于深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无论披露后果如何,董事会秘书均不承担个人责任。
(六)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5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2.6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拟披露信息资料的收集、初审、文稿的编制和公告。其中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告等部分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二)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及查询,以及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3.2.7 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单位要安排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各单位负责人须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三)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2.8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须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上述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 家庭地址、邮编、电话;
(三)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四) 上述第(一)、(二)项方式无法联系时的紧急联系人、地址、电话。
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4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4.1 公开信息披露的文稿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撰写并审核签发,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4.2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4.3 临时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深交所进行披露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2.3.1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单位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判断,组织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同时,
就信息内容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专业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其专业意见和建议;
3.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高管成员集体研判形成意见,形成后的意见及时上报董事长,经董事长签发后披露;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批准;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由董事长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4.4 尚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四)控股子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其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判断,组织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同时,就信息内容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专业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
充分沟通,并取得其专业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高管成员集体研判形
成意见,形成后的意见及时上报董事长,并获得董事长授权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获得董事长授权后予以披露。
4.5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4.7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5.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
5.1 在信息未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5.2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6.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6.1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6.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7.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7.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7.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7.3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7.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7.5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8. 市场传闻处理机制
8.1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8.2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 媒体、研究机构等。
9.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9.1 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9.2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漏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3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9.4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四)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五)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以上”、“以内”、“超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七)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八)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10.2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10.3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