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月 30 日,向 2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9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金本 陈晓航 余福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