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n.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18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五)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6 日 15:00-2018 年 4 月 27 日 15:00。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褚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中大道 66 号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320,27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597%,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320,27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59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名,代表股份 27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4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