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上煌(002695)_公司公告_煌上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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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1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证券简称:煌上煌  证券代码:002695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一八年四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上煌”、“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9995.71 万股的 3.000%。其中首次授予 140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49995.71 万股的 2.800%;预留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6.66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6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预留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决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0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活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第一节 释义 ....................................................................................................................... 6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第四节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 9第六节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9第七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相关禁售期规定 . 10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2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3第十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6第十一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 ..................................................................... 18第十二节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实施程序 ............................. 19第十三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22第十四节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第十五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 25第十六节 附则 ................................................................................................................. 26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煌上煌、本公司、公司 指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煌上煌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本激励计划  指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  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  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 指  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限。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指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 指 人民币元。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节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4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也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均为煌上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9995.71 万股的3.000%。其中首次授予 14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995.71 万股的 2.800%;预留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6.66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节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董事会根据激励对象的职级、岗位与司龄等特征确定激励对象各自可以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范旭明 董事、副总经理 120.00 8.000%  0.240% 章启武 董事、副总经理 120.00 8.000%  0.240% 副总经理、财务总 曾细华  110.00 7.333%  0.220% 监、董事会秘书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  1050.00 70.000%  2.100%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 员工(261 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预留  100.00 6.667% 0.200% 合计(264 人) 1500.00  100.00% 3.000% 注: 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第七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安排、 和禁售期规定 一、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会应自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 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股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 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自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 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相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8.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33 元的 50%,为每股 7.6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98 元的 50%,为每股 7.99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满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绩效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0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0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00%。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在限售 期内满足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绩效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0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0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度净利润相比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0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层面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的份额,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合上述,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节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一节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期 在解锁期,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 标的股价:15.31 元(2018 年 4 月 10 日收盘价) 2)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股权登记之日至每期首个解锁日的期限) 3) 历史波动率:16.11%、16.39%、30.60%(分别采用中小板综指最近一年、两  年和三年的指数波动率) 4) 无风险利率:1.5%、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 股息率:0.05%(取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最近一次公司股息率值)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票(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400.00  4873.13 2657.89 1783.77 363.45  68.02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7、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确认后,董事会在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仍需经监事会书面核准其名单;董事会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该激励对象的姓名、职位、授予日期和授予数量等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预留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8、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非因公司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权益返还给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它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节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锁。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实施回购后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六节 附则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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