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n.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14 日 15:00-2016 年 11 月 15 日 15:00。 (三)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褚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中大道 66 号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0 名 , 代 表 股 份320,413,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882%。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320,401,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8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五、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出王金本先生、陈晓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结果如下: 1.1 选举王金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01,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选举陈晓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01,1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13,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七、备查文件 1、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