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王金本先生、陈晓航女士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王金本先生、陈晓航女士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王金本先生、陈晓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杜立民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杜立民先生拥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担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杜立民先生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之情形。杜立民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提名杜立民先生为内审部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杜立民先生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专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意见之签署页)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金佑 汤其美 余福鑫 二 0 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