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07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165,888,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67,804,160.00元,扣除不含税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7,061,194.87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477,252.8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9,265,712.30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浙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人名称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
情况 | 内容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联系人 | 叶维方、黄杰 |
联系电话 | 0571-8790338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694.SZ |
注册资本 | 71,884.8万元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
法定代表人 | 苏孝忠 |
实际控制人 | 苏孝锋 |
联系人 | 陈静、徐博 |
联系电话 | 0711-335005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0月2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商证券作为顾地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其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顾地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4)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7)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浙商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