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3,430,691.06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被告: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花果村雍家组
根据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所称:
原告向被告指定湖南区域项目及主体供应管材,截至2020年,被告书面确认拖欠货款3,430,691.06元,并作出相关付款承诺。但被告未按承诺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截止至起诉日,被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430,691.0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97,391.5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0日),暂合计3,728,082.6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进展情况
2025年1月9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顾地科技诉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25年1月6日立案。
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举证通知书》要求公司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后第十五日届满(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前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因被告方送达传票未果,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02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传唤事由为开庭,案号:(2025)湘0112民初183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5年4月1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0112民初183号】,具体内容如下:
限被告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0,691.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7,391.5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4年7月10日),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标准支付
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25元,由被告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