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002689)_公司公告_远大智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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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9人,代表股份372,274,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1,367,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8人,代表股份10,907,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8人,代表股份10,907,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8人,代表股份10,907,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4,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2%;反对58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弃权1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7,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36%;反对58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41%;弃权1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3%。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0%;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63%;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9%;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8%。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6,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56%;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9%;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5%。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1,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3%;反对58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1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43%;反对58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96%;弃权1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1%。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4,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1%;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1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6,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99%;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9%;弃权1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2%。

6.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6,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57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9,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65%;反对57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7%;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7%。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487,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6%;反对61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0,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845%;反对61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15%;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9%。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49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6%;反对61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1%;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5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4,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03%;反对61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58%;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4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4%;反对56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弃权1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5,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15%;反对56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47%;弃权1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8%。

本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宣读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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