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002685)_公司公告_华东重机: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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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5-028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根据股东周文元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文元在协议约定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周文元共持有公司19,940,000股股份,故该部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87,750,641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8日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杰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30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3,176,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8,003,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4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73,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1%。

(八)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67,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7%;反对2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弃权2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62,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3%;反对2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弃权2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0%。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591,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3%;反对2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弃

权3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88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2%;反对2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5%;弃权3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3%。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56,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4%;反对2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弃权2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51,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2%;反对2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4%;弃权2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4%。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56,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3%;反对2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弃权2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51,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0%;反对2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7%;弃权2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4%。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369,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7%;反对3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6%;弃权4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664,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31%;反对3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3%;弃权4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6%。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35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8%;反对3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弃权4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64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61%;反对3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1%;弃权4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翁耀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上述股东其所持股份数量合计109,202,000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828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974,388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93,166,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07%;反对4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2%;弃权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663,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1425%;反对4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7%;弃权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8%。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2,524,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反对2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弃权39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81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11%;反对2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2%;弃权39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7%。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37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0%;反对1,417,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7%;弃权3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66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42%;反对1,417,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09%;弃权3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29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5%;反对4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弃权3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59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7%;反对4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8%;弃权3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5%。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华东重机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48,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4%;反对2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3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43,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8%;反对2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6%;弃权3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6%。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0,146,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87%;反对2,621,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弃权4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41,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00%;反对2,621,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94%;弃权4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06%。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941,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79%;反对2,818,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4%;弃权4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23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89%;反对2,818,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6%;弃权4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5%。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51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反对2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弃权3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812,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6%;反对2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弃权3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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