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下列主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应敦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并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或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或协助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等信息。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和子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内幕信息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向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告知其违反保密义务及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任。对于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披露内幕信息,公司可依情节向董事会提出对其采取降职、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上述措施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当在该主体接触公司内幕信息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如拒不签订,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无法接触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履行完规定的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道、报送。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申报交易情况,证券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均可向公司证券部举报,由证券部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知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进行核实后并向公司董事会上报。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责令检讨、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董事会作出相关处理的,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
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国家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本制度对其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