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
陈乐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赖其聪,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晓月,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秦永军,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猛狮”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2月18日,本所向*ST猛狮发出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8号),要求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前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债务豁免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ST猛狮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3月5日、3月12日、3月19日四次延期并对外披露延期回复公告。截至目前,*ST猛狮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并对外披露,存在不配合本所监管的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存在不配合监管的情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3.1.4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13.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3.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赖其聪、郭晓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13.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3.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秦永军、晏帆、张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8条、第13.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3.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申请了听证。
公司及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提出:一是延期回复关注函的行为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或者恶意;二是延期回函主要是受律师核查进度影响,且曾向本所提交关注函回函;三是延期回函按程序进行;四是延期回函事项未对公司股票造成不利影响;五是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赖其聪、郭晓月提出:一是其在公司违规事项中无重大过错,并提供其勤勉尽责的证明材料;二是本所以往有关公司超期回函的违规案例中,未对公司董事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独立董事秦永军、晏帆、张歆提出,一是关注函涉及事项未经过董事会审议,其事先对本次关注函事项不知情;二是其知情后积极督促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函并提供相应的沟通证明材料;三是本所以往有关公司超期回复的违规案例中,未对公司董
事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对公司及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其一,关注函所涉及内容对公司债务豁免事项的会计处理有重大影响,且将直接影响公司是否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社会影响广泛且存在较多负面报道,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二,公司对关注函有回复义务,不应完全依赖于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和结果。公司虽曾向本所提交关注函回函,但经审查,相关回复存在与本所规则不符的内容,本所已于2022年4月1日向公司发出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92号,要求其对与规则不符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公司董事长提出由于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意见书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无法按期回函;其三,本所公司管理部门针对关注函延期回复并未设置前置审核程序,不存在“延期回函按程序进行”的问题;其四,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回复本所关注函。
第二,对董事赖其聪、郭晓月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其一,本所上述关注函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其作为公司董事理应勤勉履职,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其二,赖其聪提供的相关材料仅证明其曾到访公司,其并未提供对回函事项履行勤勉尽责的直接证据;郭晓月未提供其勤勉尽责的证明材料;其三,其列举的以往案例中关注函回函不涉及终止上
市情形,亦未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与公司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对独立董事秦永军、晏帆、张歆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其一,公司涉及债务豁免的公告、关注函均已公开披露,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及报道,其作为独立董事,理应关注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市场报道,不应以召开董事会为履职前提;其二,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仅证明其对公司回函进度进行了解,并未针对关注函的内容积极主动履行实质性尽职调查义务;本所发出第148号关注函后,独立董事未能提供其勤勉履职的证据;其三,其列举的以往案例中关注函回函不涉及终止上市情形,亦未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与公司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赖其聪、郭晓月,独立董事秦永军、晏帆、张歆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司及陈乐伍、赖其聪、郭晓月、秦永军、晏帆、张歆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