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92号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期,你公司向我部提交《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8号)回复资料。结合前期你公司已披露的回函内容,经初步审查,我部认为你公司和律师提交的回复意见与规则不符,尚需进一步补充核查及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你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及《法律意见书》,将债务豁免等同为受赠现金资产,认为债权人对公司的债务豁免为非交易行为。请你公司说明:
(1)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1条规定,你公司及律师认为本次债务豁免为非交易行为的依据,相关认定是否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
(2)结合受赠现金资产与债务豁免行为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的差异、以及上述两类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科目产生的不同影响,说明将债务豁免类比为受赠现金资产的合理性。
(3)根据公告,此次债务豁免涉及12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403,027.81万元,共计豁免债权金额为340,419.85万元。
请说明上述未豁免债务未来是否仍需要偿还,未豁免债务是否实质上为通过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形成的重组债务;结合杭州凭德与其他相关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上述已豁免债务未来是否会以其他方式补偿豁免债权人或原始债权人,如有,请明确说明涉及对价支付方式和安排,是否存在可能于未来转为权益工具的情形。
请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你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内容是否审慎、客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
2、根据《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抽屉协议”或进行其他交易安排的情形;《战略合作协议》仅系对未来公司可能进行的重整事项的意向性约定,不构成实质性约束,对本次债务豁免不构成附条件和义务。请你公司律师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结合法律意见中意向性约定、实质性约束的含义,说明各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否已生效,协议条款是否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是否属于相关方于未来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实质上构成与此次债务豁免相关的其他交易安排事项。
(2)结合各方《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时点、生效时点、债务豁免时点等情况,说明发表的法律意见的恰当性,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3、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8号回函《法律意见书》的内部质控部门审核记录及会议纪要材料。同时,本所郑重提醒你公司聘请的律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