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98号2-11室,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致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1月27日,宁波致云与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增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猛狮”)股份,上述增持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上述股票。根据承诺履行进展,上述股票锁定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8月27日,宁波致云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
*ST猛狮股份6,445,500股,占*ST猛狮总股本的1.14%,减持金额43,043,049元。宁波致云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宁波致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