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退(002684)_公司公告_关于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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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20

关于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屠方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陈爱素,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张成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723号强荣东工业区综合楼综南30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穗投资”,曾用名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猛狮”)于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100%股权。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承诺华力特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13,182万元。如发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主体进行补偿的情形,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之间对业绩补偿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鉴证报告》,华力特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1,054.92万元,未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分别应补偿13,157万元、12,267万元、8,475万元和3,729万元,对应补偿股份数分别为1,559万股、1,453万股、1,004万股和442万股。截至目前,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深圳金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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