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退(002684)_公司公告_*ST猛狮: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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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狮: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4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1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猛狮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本金137,000,000元、利息7,999,521.01元、复利282,236.56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其中,第一笔贷款的逾期罚息以3,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复利以2,529,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贷款的逾期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复利以162,644.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标准,

自2019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乐伍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猛狮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猛狮科技追偿;

(3)被告陈再喜、陈银卿应对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被告猛狮科技的债务,在继承陈乐强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01.21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855,001.21元,由原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负担86,022.78元,由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乐伍、陈再喜、陈银卿共同负担768,978.45元,其中被告陈再喜、陈银卿仅在继承陈乐强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予以退回。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与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技术研究院”)的居间合同纠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技术研究院与深圳高新投的居间合同纠纷,深圳高新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深圳高新投支付垫付款27,096,224.67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 27,096,22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投支付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13,913.27元;

(3)被告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科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对判项(1)

(2)确定的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各自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追偿;

(4)驳回原告深圳高新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1.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501.12元,由原告负担371.8元,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科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共同负担95,129.32元。原告已预交的95,129.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90,148.79元、保全费4,980.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综合考虑有关情况,按照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相关利息、复利和罚息等,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41起,涉案金额共约9,943.8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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