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单“宁波致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凭德”)合计持股比例由5.00%下降至3.8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公司股东宁波致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出具的《关于股份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致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372,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宁波致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44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致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28,372,930股减少至21,927,430股,合计持股比例由5.00%下降至3.8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比例 (%) | 减持均价 (元/股) |
宁波致云 | 集中竞价 | 2021年8月27日 | 6,445,500 | 1.14 | 6.678 |
1、宁波致云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系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的公司股份。
2、除实施本次减持外,宁波致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自2020年2月27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未有其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致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合计持股比例由
5.00%下降至3.8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宁波致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2021年8月27日) | 本次权益变动后 (2021年8月27日) | ||
持股数量 (股) | 占猛狮科技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占猛狮科技总股本比例(%) | |
杭州凭德 | 21,927,430 | 3.86 | 21,927,430 | 3.86 |
宁波致云 | 6,445,500 | 1.14 | 0 | 0 |
合计 | 28,372,930 | 5.00 | 21,927,430 | 3.86 |
三、其他有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致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根据宁波致云及杭州凭德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的《承诺函》,宁波致云及杭州凭德自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7日从二级市场累计增持猛狮科技股票超过2,100万股,宁波致云及杭州凭德承诺自2019年11月27日起未来三个月内从二级市场继续增持猛狮科技股票不低于1,000万股,并承诺在增持完
成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上述股票。
由于宁波致云及杭州凭德未能按照上述增持承诺期限完成增持,原增持承诺期限已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宁波致云及杭州凭德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了《关于到期终止履行增持猛狮股票承诺的告知函》,受金融市场环境、融资渠道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杭州凭德及宁波致云未完成增持承诺,经审慎研究,杭州凭德及宁波致云决定到期终止履行本次增持承诺,并承诺自猛狮科技披露本次增持进展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已持有的猛狮科技股份。
根据上述《承诺函》及《关于到期终止履行增持猛狮股票承诺的告知函》,宁波致云持有的猛狮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已相应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宁波致云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减持猛狮科技股票。
近日,宁波致云出于其经营发展及解决债务问题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445,500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