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讨论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135,817.28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64,018.92万元,包括:
(1)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
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53,718.94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2)为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峰谷源”)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1191破申3号),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陈光对江苏峰谷源的破产清算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江苏峰谷源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江苏峰谷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为江苏峰谷源提供担保余额共10,299.98万元,江苏峰谷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江苏峰谷源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55,635.22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途达汽车借款符合其资金需求,接受河南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向河南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车辆属于正常
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