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仲裁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2、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深圳华力特偿还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9,882,056.82元,利息(含罚息)人民币2,223,374.79元、复利人民币8,486.0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9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2)深圳华力特补偿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00,337.94元;
(3)深圳华力特补偿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7,725元,由深圳华力特承担。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已预交该费用,深圳华力特直接向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支付人民币327,725元;
(5)猛狮科技、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屠方魁、陈爱素对深圳华力特应付的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有权依法处分深圳华力特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同观路南侧的A608-0141宗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826号]及地上建筑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深圳华力特、猛狮科技、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屠方魁、陈爱素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述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仲裁事项的裁决结果已生效,公司、深圳华力特正就仲裁结果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1年7月2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8起,涉案金额共约13,081.8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