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涉及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目前公司负债较高,诉讼较多,存在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已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情况进一步恶化,帮助公司尽快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实现重生,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施重整是目前挽救公司、实现公司重生的最佳路径;本次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