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退(002684)_公司公告_ST猛狮: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ST猛狮: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讨论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172,200.24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47,158.24万元,包括:

1、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郑州达喀尔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741.03万元,该事项发生于2013年11月15日,担保期60个月。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

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同时委托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郑州达喀尔83.7209%股权,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83.7209%,即620.40万元。

2、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宜城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46,537.84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37,133.60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该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和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落实相应措施的情况,尽快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核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参考公司所处的行业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相关事项并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踏实工作,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

要求制定《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1年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为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能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效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