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退(002684)_公司公告_ST猛狮: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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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狮: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

专项说明

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

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审字(2021)020310-4号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 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20310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持续经营能力

如财务报表附注2.2 持续经营所述,截止2020年12月31日,猛狮科技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72,038.29万元,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352.19万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2.2 持续经营所述,猛狮科技披露了管理层针对上述事项的改善措施,但仍存在我们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的疑虑。

(二)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

猛狮科技持股比例为55%的控股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公司注册地址为瑞士迪丁根),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净利润分别为4,060.87万元、-1,410.77万元。由于管理层未能提供2020年度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Durion Energy AG.的财务报表列报是否正确,进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2016 年 12 月23 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猛狮科技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出具保留意见。

(二)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对“(二)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涉及的事项无法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这些事项对猛狮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持续经营能力

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披露的事项对猛狮科技2020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二)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猛狮科技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说明

(一)持续经营能力

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披露的事项不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二)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

由于受国外疫情影响,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中国·北京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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