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健全和完善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所占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 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相关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充分讨论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该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如年度实现盈利且特殊情况发生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制订有关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