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退(002684)_公司公告_ST猛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1994年5月10日

ST猛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4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26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1.7亿元,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1月25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大银行向深圳华力特发放了两笔贷款,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深圳华力特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20年3月31日与光大银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对上述贷款进行展期,分别展期至2021年1月22日和2021年1月23日。

2021年3月23日,公司、深圳华力特及屠方魁与光大银行签订了《借款授信变更合同》,对上述已到期的贷款展期12个月,展期金额为998万元,公司同意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人,继续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85XB

3、注册资本:48,000万元

4、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R2栋B5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法定代表人:屠方魁

7、成立日期:1994年5月10日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力系统自动化;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的设计及技术开发;承装(修)电力设施;提供能源管控系统及能源管理信息化方面的技术咨询、方案设计;新能源产品的研发、销售、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电站投资运营;进出口业务(深贸管审证字第1036号审定证书规定办);工程设计(电气工程设计、智能化系统设计、新能源系统设计等);自有房产租赁。(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电力系统自动化装置、电缆分接箱、接地电阻、接地装置及高低压成套设备智能变电站产品;防爆电器、制动电阻、无功补偿装置的生产;承“试”电力设施;售电业务; 提供能源管控系统及能源管理信息化方面的工程实施;新能源产品的生产、工程施工。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深圳华力特100%股权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序号

序号项 目2019年12月31日2020年9月30日
1资产总额1,040,389,060.36835,830,220.11
2负债总额654,084,039.88628,253,935.76
3净资产386,305,020.48207,576,284.35
序号项 目2019年1-12月2020年1-9月
1营业收入134,504,320.76101,105,374.24
2净利润-219,669,147.25-178,728,736.13

以上2019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深圳华力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深圳华力特及屠方魁与光大银行签订了《借款授信变更合同》,对已到期的998万元借款展期12个月,公司同意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人,继续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贷款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人:(以下保证人、抵押人统称为担保人)

保证人一: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屠方魁

抵押人一: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一)总则

1、借款人与贷款行于2019年1月共同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2019年7月23日共同签署了《借款展期合同》(以下称“《展期合同1》”)。2020年3月31日共同签署了《借款展期合同》(以

下称“《展期合同2》”)。根据《借款合同》《展期合同1》和《展期合同2》的规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共计998万元。

2、为担保借款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人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分别与贷款行于2018年6月13日共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于2018年9月3日共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3日共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担保合同”)。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人向贷款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

3、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授信期限变更。

4、担保人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同意就借款人的贷款授信变更事项,继续提供担保合同所约定之担保,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二)担保事项

为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行偿还或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担保人应按下列约定继续承担其担保责任:

1、担保人为保证人的,担保人应继续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本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2、担保人为抵押人的,担保人应继续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以土地为抵押物,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159,232.26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54,339.34万元,包括:

1、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741.03万元,该事项发生于2013年11月15日,担保期60个月。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同时委托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郑州达喀尔

83.7209%股权,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83.7209%,即620.40万元。

2、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53,718.94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40,920.14万元。

六、备查文件

公司、深圳华力特与光大银行签订的《借款授信变更合同》。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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