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71 号
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7日期间从二级市场累计增持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猛狮”或“公司”)股票超过2,100万股,并于11月27日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继续增持ST猛狮股票不低于1,000万股。后受疫情影响,经ST猛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你们的原增持承诺期限延长至ST猛狮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2020年6月20日,ST猛狮披露2019年年报。8月4日,上述承诺期限到期,你们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8,372,930股,并表示将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完成本次增持计划。2020年12月31日,ST猛狮披露你们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8,372,930股,未完成本次增持承诺,且决定终止履行本次增持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