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蓉科技”)被告: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第三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猛狮自2015年7月以来与国蓉科技签署了相关买卖合同,福建猛狮按照协议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由国蓉科技唯一股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8年8月8日,国蓉科技仍拖欠福建猛狮货款35,063,157.50元,福建猛狮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蓉科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猛狮支付货款35,063,157.50元,华讯方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国蓉科技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福建猛狮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国蓉科技诉称福建猛狮向其提供的300组新能源车用电池,货款总额5,670万元,到货后国蓉
科技已支付2,356.44万元,因电池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福建猛狮退回国蓉科技已支付的货款。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三方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协议》,并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货款2,356.44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暂计500万元(具体损失以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后为准)。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方将积极应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10月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起,涉案金额共约19.3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