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002666)_公司公告_德联集团: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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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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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3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会会议届次:2024年度股东会

2、召集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周三)15:0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386号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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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团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1人,代表股份385,150,37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8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109,13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259%;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1,23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共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2,23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魏苏川律师、李晓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20,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3%;反对2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弃权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20,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3%;反对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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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26,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9%;反对2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18,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399%;反对2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47%;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4%。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771,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3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弃权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3,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321%;反对3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15%;弃权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4%。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29,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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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投票情况:同意384,14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8%;反对96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2%;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26,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9%;反对2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18,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399%;反对2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74%;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6%。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2,317,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359%;反对2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39%;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18,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399%;反对2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47%;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4%。

其中徐团华、徐庆芳、杨樾、郭荣娜、曹华对第8项议案回避表决,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为382,509,336股。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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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29,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15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2%;反对95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9%;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152,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8%;反对959,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2%;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152,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9%;反对96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2%;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表决结果: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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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26,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9%;反对2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魏苏川律师、李晓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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