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也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本人不是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此外,独立董事亦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