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的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的组织的工作经费。 |
2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 | 第八章 党支部 |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
4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名,其他支部成员 | 第一百五十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1名,符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支部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同时,公司按照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 合条件的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委员会。 |
5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集团公司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支部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履行公司党建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推进党建工作创新,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三)支持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风廉洁建设,严格履行纪检监察责任; (五)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
6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7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五)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议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五) (六)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审计情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