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25-023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敖小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361.99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26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035.386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0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5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6.604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共计16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414.900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56%。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8,344.29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对15.5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2.14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97.20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90%;
反对15.5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7%;
弃权2.14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8,343.88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
反对15.5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弃权2.55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96.79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1%;
反对15.5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7%;
弃权2.55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2%。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44.29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
反对15.5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弃权2.14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97.20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90%;
反对15.5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7%;
弃权2.14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43.91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15.63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弃权2.45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96.82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2%;
反对15.63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7%;
弃权2.45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2%。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44.45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
反对15.59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弃权1.95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97.36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03%;
反对15.59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8%;
弃权1.95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43.90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
反对15.89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弃权2.20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96.81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15%;
反对15.89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0%;
弃权2.20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19.94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
反对17.15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弃权24.90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72.85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81%;
反对17.15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1%%;
弃权24.90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98%。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319.854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2%;
反对17.33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弃权24.80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72.764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20%;
反对17.336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2%;
弃权24.80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28%。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雪迪龙及环境能源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55.24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67%;
反对38.4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98%;
弃权2.29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374.15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99%;
反对38.4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2%;
弃权2.29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8%。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审议议案9时,关联股东敖小强先生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