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002639)_公司公告_雪人股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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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徐德志、樊刚强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39.SZ
注册资本77,260.2178万元
注册地址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首祉村)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汝捷
实际控制人林汝捷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雪人股份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代表人适时督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通过事先审阅和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针对担保事项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雪人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雪人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东北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间,东北证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发行人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雪人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东北证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德志樊刚强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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