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为272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000人。
(7)财务情况:
2021年度,经审计业务总收入为309,837.8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275,105.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23,612,01万元。
(8)客户情况: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49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50,968.9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4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计提的职业风险及购买的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1次;8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以及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唐娟,2014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拟2023年5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刘春梅,2018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8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家。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姓名黄丽莹,2017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8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家。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唐娟女士、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春梅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丽莹女士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报告审计费用为11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35万元。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本次拟续聘的大华所2023年度的具体报酬金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行业标准确定审计费用报酬。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年度审计的过程中经过与大华的相关审计人员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后,我们基于专业的判断,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拟继续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拟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事先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2022年度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对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无异议,同意该事项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五)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